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十一條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后,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jù)、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tài)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及依據(jù),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后,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十二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執(zhí)行。
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xù)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被問責領導干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確整改措施。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第十五條 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
第十六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xiàn)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xiàn)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guī)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zhí)行或者執(zhí)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
(三)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發(fā)現(xiàn)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jù)不確鑿、依據(jù)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guī)、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xiàn)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guī)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jù)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二十四條 紀委派駐(派出)機構除執(zhí)行本條例外,還應當執(zhí)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jù)本條例制定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同時廢止。此前發(fā)布的有關問責的規(guī)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zhí)行。
文章來源:共產黨員網